(1)要具有與生產裝置的原料、商品、中間產品等所處理物料性能、數量、工藝特點、生產規模等相適應;
(2)一套生產裝置,不管持續和間歇生產,均是由多種多臺設備構成,因而規定化工設備彼此及與其他設備之間,設備及管路、閘閥、儀器、儀表、電器電路等之間需有可靠的協同性和適配性;
(3)規定化工設備對正常的溫度、壓力、流量、物料浸蝕性能等操作標準,在構造材質和強度需有足夠的密封性能和沖擊韌性。對可能發生的異常,甚至可能發生的極端標準需有足夠的承受和預防、緊急和處置能力;
(4)不論是持續或間歇化工生產裝置都要長期來操作應用。因而要考慮化工設備損壞、浸蝕等因素,要確保有足夠長正常的使用期限;
(5)在符合以上要求的同時要提升化工設備材質、選型、產品成本,效率和耗能;
(6)大部分各種結構與性能的化工設備也同樣適用于例如煉油、輕工、食品等產業部門應用,因而具備實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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